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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審批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的審批。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審批 三、辦理依據(jù) 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guī)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四、辦理機構(gòu) 辦理機構(gòu)名稱及權(quán)限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審核;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受理。 審批內(nèi)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在上海工作或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nèi)隨調(diào)、隨遷的配偶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申請辦理上海戶口,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準予辦理戶口。 法律效力 經(jīng)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審批對象 用人單位,自然人。 五、審批條件 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quán)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 2.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在國內(nèi)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nèi)非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上海海歸落戶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 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海歸上海落戶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成員關系等各類資料。